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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稻香村”出现在他人食品包装袋上,该如何维权?

     2020-07-05 15:58:02      浏览数:

2016年11月27日,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(简称苏稻公司)经受让取得第352997号“稻香村DXC”商标,核准用于第30类“果子面包;糕点”商品上。经核实,该商标已于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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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6月,苏稻公司对位于某“自选超市”店铺内标识有“老面包”(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监制)的食品进行公证,后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商——Y公司诉至一审法院。

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:“稻香村”作为苏稻公司的企业字号,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;苏稻公司与Y公司之间构成竞争关系,在案证据证明标有“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实业有限公司”字样的商品系Y公司生产;Y公司生产、销售涉案商品,对苏稻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。据此,一审法院判决Y公司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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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,称公证文书仅仅是对“老面包”印有的字样及图形本身进行公证,不能证明“老面包”是其生产和销售,其对苏稻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,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有误。


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:本案中,苏稻公司提交购买涉案商品的公证作为证据,涉案商品上印有Y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,据此向涉案商品的生产商Y公司主张侵权责任。


涉案商品包装袋正面、背面的显著位置均印有“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实业有限公司”字样,其中“稻香村”文字较为突出醒目,使消费者对于“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实业有限公司”的企业名称产生过多注意,存在攀附“稻香村”字号商誉的故意,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涉案商品与苏稻公司的商品。因此,Y公司生产、销售带有涉案包装的商品的行为对苏稻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,故判决驳回Y公司的上诉请求。(来源:京法网事 作者:刘晓霞 供稿:北京知产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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